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docx
筑安监发〔2017〕24号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监局,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并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满足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定;建设项目周边安全距离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评价单位和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评价、设计人应当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上签字、盖章,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1)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山私营企业建设项目;市属非煤矿矿山国有企业。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本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本市范围内除国家和省安监部门负责以外的非煤矿地下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
3、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非煤矿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
(2)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内除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非煤矿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监部门负责。
(三)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向负有相应审查权的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2、负责组织审查的安监部门应当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从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聘请,聘请专家的专业必须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涉及的专业。
地下矿山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采矿专业2人、矿山通风、矿山机电、水文地质专业各1人)。
露天矿山审查专家不得少于3人(其中:采矿专业1人、矿山机电1人、地质专业1人)。
尾矿库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水工专业3人、水文地质专业1人、尾矿库安全管理1人)。
(2)与建设项目企业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负责组织审查的安监部门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严格建设项目建设期管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严密组织施工,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组织生产经营。在建设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应当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说明情况,经安监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延长建设工期。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各级安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组成及验收时间、程序等,并将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报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和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登记。
(三)竣工验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名称、项目性质、生产规模、开工建设时间以及竣工验收时间。
2、安全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4、安全设施审查批复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的复印件。
5、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编制单位名称和评价结论。
6、验收组组成人员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名单 。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也可从国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验收组成员专业应当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应当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附件,请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现场验收结束时,应当讨论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形成验收结论。
(五)与建设项目单位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六)建设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有关规定以及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逐条逐项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验收通过。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申请颁证,申请材料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要求提交。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规范服务。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做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查流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三)加强协调,掌握信息。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将每季度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日起,市安监局不再受理应当由区、市、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贵阳市安监局原印发的《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筑安监发〔2015〕2号)、《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安监发〔2016〕48号)同时废止。请将此通知印发到各非煤矿山企业,并认真组织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