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28142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文 号: | 开府办发〔2012〕69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16:33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否 |
开府办发〔2012〕6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开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和《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筑人社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按照《开阳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附件3)办理。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1、实行易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2、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
3、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4、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方案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未满16周岁的人员。
5、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人员。
6、非个人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金额并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7、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
8、享受现金直补期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内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及方式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或参保缴费补贴的待遇。
首次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时可自由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再次征地时,不再重新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后,保留农村户籍人员要按照《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参加新农保;农转非人员要按照《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参加城居保;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征地时已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时重新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先办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退保手续,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时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暂停原养老保险关系,待国家相关的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再予处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新参保,只作被征地农民登记。
(二)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
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次月起,给予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补助,补助标准和方式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险种、年龄等确定。
人均剩余耕地比例是指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开阳县2009年人均耕地面积为0.95亩)的比例;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是指被征地时家庭剩余耕地面积除以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户籍在本县的家庭在册人口数。“剩余耕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缴费后给予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至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至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年100元。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例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至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至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
本方案实施后多次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的,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从达到新标准的次月起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并按年缴费的,参保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全年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
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按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征地农民以个人全额承担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办理补助手续。
(三)补缴年限
首次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时,可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选择继续参加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折算后的补缴年限大于原已参保缴费年限的,应当扣除已参保年限,按差额缴费年限计算;重新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视为新参保处理。
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时间按本方案施行时间确定。
(四)补缴标准及补缴方式
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分别按照《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或《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规定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补缴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折算后的补缴年限,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20%的费率计算应缴费总额。
被征地农民自愿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征地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险种选定缴费档次后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
(五)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均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缴费及补缴均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及补缴和参保缴费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及补缴均由个人承担,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停止后,即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在校期间被征地农民从其未在校后参照本方案纳入保障对象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二)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发〔2009〕100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三)县财政局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
(四)县财政局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六、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就业服务机构按年编制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统筹使用。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要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五)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将所需资金预拨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城居保基金收入户,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按年将所需资金预拨至城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发放事宜,年终结算。
七、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负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拟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基金编制计划等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查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负责协助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办理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征地地类面积及其对应被征地农户的确定,确保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县农业局负责耕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原承包耕地面积和家庭剩余耕地面积的复核认定。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经办机构和服务体系相关经费落实到位;负责本级财政对被征地农民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要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措施。
县编办负责做好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增编工作,调整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机构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按城乡低保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审核,做到应保尽保。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数量、户籍性质的核定,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全县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移民局负责提供涉及交通、水利、移民项目的相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征地面积。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充实乡(镇)、社区办事机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负责本乡(镇)、社区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监督被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编制上报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对《开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申报表》进行认定;负责按《开阳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的规定,组织本乡(镇)、社区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认定,并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初审结果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在当地乡(镇)、社区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
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职能门按照工作需要积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县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二)建立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九、本方案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省、市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开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3、开阳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4、开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申报表
附件1
开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仁忠(县政府副县长)
帅 彬(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卢 彪(县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郑 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徐贵成(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家武(县监察局局长)
左明建(县民政局局长)
杨竹君(县财政局局长)
石永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谢克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家纯(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松(县水利局局长)
贺 毅(县旅游文体广电局局长)
华 辉(县审计局局长)
孟敏秀(县统计局局长)
卢洪友(县移民局局长)
王 斌(县编办主任)
李 智(县维稳办主任)
杨沛慧(县信访局局长)
何大平(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海平(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陆 勇(城关镇镇长)
艾 疆(金中镇镇长)
秦锦林(双流镇镇长)
黄义清(冯三镇镇长)
段红莲(楠木渡镇镇长)
黄启兆(龙岗镇党委书记)
李 栋(永温乡乡长)
丁 宁(宅吉乡乡长)
欧 波(南龙乡乡长)
冯裕武(花梨乡乡长)
唐玉军(龙水乡乡长)
郑 伟(米坪乡党委书记)
蒙荣军(禾丰乡乡长)
莫成国(南江乡乡长)
龙 梅(高寨乡乡长)
蒋本俊(毛云乡乡长)
孙庭辉(紫兴社区主任)
孟金玲(南山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郑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瑾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附件2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从办法实施起,征地项目不再单独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只报审资金落实情况。
一、报审材料的收集与拟制
(一)由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立项依据、县级国土部门认可的征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编制《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并将报审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报审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县级国土部门认可的征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
二、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将报审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提资金到位,符合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办法书》,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凡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将报审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初审办法书》,与报审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提资金到位,符合规定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办法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附件3
开阳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报
被征地农民应填写《开阳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与,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认定并通知村(居委会)。
三、公示
初步认定结果由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就业现状等。
四、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牵头,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附件4
开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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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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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o农业 o非农业 |
家庭人数 |
承包土地人数(含征地农转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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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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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社会养老保险 |
o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o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o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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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城乡低保情况 |
o城镇低保 o农村低保 o无 |
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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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 |
被征地面积 |
家庭剩余 |
承包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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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2009年人均耕地面积 |
0.95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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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 |
征地时间 |
征地面积 |
剩余耕地比 |
测量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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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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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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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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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姓 名 |
性别 |
与参保人关系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 |
就业情况 |
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 |||||||||||||
o男 |
o农业o非农 |
o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
o男 |
o农业o非农 |
o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
o男 |
o农业o非农 |
o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
o男 |
o农业o非农 |
o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
村(居委会)意见: |
乡(镇、社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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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险补助条件,适合享受缴费补助每年 元(增发养老金补助,每月增发养老金 元,从 年 月起享受补助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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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被征地农民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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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被征地农民据实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2、选择性项目请在“o”内打“√”,只能单选。3、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乡镇、县级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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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 就业 社会保障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