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1〕9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2021年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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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7810 成文日期: 2021-07-28
文 号: 开府办函〔2021〕90号 发布时间: 2021-07-28 16:2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函〔2021〕9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2021年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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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紫兴、硒城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

《开阳县2021年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开阳县2021年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问题导向、风险管控、全程监管、信息公开的原则,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开阳县委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党发〔2020〕11号)《开阳县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开府办函〔2018〕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积极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消费方式、消费习惯转变,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全面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风险管控。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采取“属地管理+部门监管”模式,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的专项治理。

(三)坚持全程监管。紧抓“生产源头、深化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主要环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实施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的监管。

(四)坚持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措施、成果、案例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小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农贸市场。

(二)重点品类:食用农产品、肉及肉制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校园周边小摊贩现做食品和“五毛食品”等。

(三)重点区域: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农资销售单位、食品批发市场、城郊接合部;农村集贸市场;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

(四)重点违法违规行为: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私屠滥宰;畜禽肉类注水;食品假冒(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食品制假售假;“五无”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及食品标签等);劣质食品(以次充好、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过期失效、腐败变质食品;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

五、整治措施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按照专项整治重点,集中力量和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乡(镇)食安委要做好统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居)“两委”作用,以食品制假售假黑窝点为排查重点,实施网格化综合管理,以村(居)为单位排查食品制假黑窝点,从生产源头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同时各村(居)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主动上前开展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排查,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市场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小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中发现假冒伪劣食品线索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做好记录,及时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

(二)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行动。从整治农残兽残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入手,以治理食品、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按年度确定阶段性重点整治品种。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场、农资销售单位等为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方式深入排查。严查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使用添加违禁物饲料、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打畜禽肉类注水行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 深入开展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对发现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农村食品“山寨”行为,端掉一批“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禁业限制。同时依法打击违反商标法条款使用商标、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商标侵权和食品源头追溯管理力度,对商标侵权食品生产、销售及商标标识印制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假冒伪劣食品做到收缴一批、移送一批、严惩一批、曝光一批,形成有效震慑氛围,切实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深入开展食品摊贩整治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开阳县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向食品摊贩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公开备案流程,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严格开展好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局和各乡(镇)要按照城镇管辖职责,根据食品摊贩备案情况,负责依法查处和取缔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特别是对校园周边200米内的食品流动摊贩,要坚决予以取缔、进行重点整治。同时,负责好食品摊贩油烟排放、餐厨废弃油脂、垃圾收运和处置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商促局按职责对合法经营的食品摊贩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食品摊贩违法违规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行为整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食品安全抽检,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商促局)

(五)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行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贵州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管理工作意见》(黔食安办发〔2016〕24)、《关于调整开阳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工作流程及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协管员指导工作报酬及奖励的通知》(开食安办发〔2019〕8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农村集体聚餐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年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根据印证资料和结算协管员(信息员)指导户数将补助和奖励经费发放到位。督促各村(居)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并签订“两书一表”,各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率应达到95%以上,备案指导率应达到100%。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餐厨垃圾处置,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监管指导人员的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

(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行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宣传培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加大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教育管理。在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村(居)委会张贴12315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农村食品生产者守法守信,生产推广符合农村需求的产品和品牌。同时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活动,从合法合规渠道进货,把好食品进销关口,落实主体责任。每个村(居)至少设一块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宣传栏(宣传标语见附件2),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积极督促服务对象悬挂横幅开展宣传,开展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

(七)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实督查行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委督办督查局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实施步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边整治与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6月1日——6月15日)

各涉及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文件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联合行动。要广泛动员,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开展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基本知识宣传活动,引导农村消费者认清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提升群众自我保护能力,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6月16日——8月31日)

各涉及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区域、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大行动、大培训,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检查督促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委督办督查局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各相关单位报送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回头看”,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落实不力、不实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

各涉及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创新提高监管方式,归纳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将其固化为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夯实基础,促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食品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坚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二)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涉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配合,履职尽责。各涉及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农村食品消费市场。

(四)建立台账,健全制度。各相关单位要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货源监管、进货查验、仓储保管、销售监控、运输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台账管理,建立落实索证、索票和质量保证制度,查找工作漏洞,对存在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形成闭环监管。

(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各涉及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检查、清理及自查自纠数据统计情况综合汇总。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商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涉及部门在治理工作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研究、进行推广;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及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要及时处置、主动上报。要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涉及部门于2021年8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到县食安委办公室,对重要信息、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做到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