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957096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0〕50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11:05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社区、县属各国有企业:
《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及《贵阳市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县国资局管理及县委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主要负责人;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副职负责人。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授权企业按《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企业内部执行的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须报企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符合监管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程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监管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监管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国有企业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兑现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 基本年薪的核定
基本年薪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开阳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含1.2倍)以内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对生产经营不正常,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无法正常缴纳社保费用,以及处于脱困期的企业,适当降低基本年薪倍数。
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开阳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薪酬审核部门确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倍数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收入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倍数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副职基本年薪倍数。
二、绩效年薪的核定
绩效年薪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副职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以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评价系数为基数,由企业依据对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平均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系数。对未实施副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未拉开差距的企业,副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主要负责人的0.9倍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1.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保留2位小数。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分值/100×2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分值,由薪酬审核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分值按百分制计算,最高不超过100分,保留2位小数。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资产总额系数、营业收入系数、利润系数、人员系数、企业功能系数等项目组成,最高不超过1.5,保留2位小数。
(1)资产总额系数、营业收入系数、利润系数、人员系数的设定参见《贵阳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企业规模系数对照表》,原则上保持3-5年不变。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资产总额系数×15%+营业收入系数×30%+利润系数×40%+人员系数×15%)×企业功能系数
(3)企业功能系数,用于调节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按照企业功能类别划分为三类:一类为一般竞争类企业,企业功能系数为1;二类为产业投资类企业,企业功能系数为0.95;三类为公益类企业,企业功能系数为0.9。
县管国有企业的功能类别,由薪酬审核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三、任期激励收入的核定
任期激励收入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在任期内各年度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以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基数,由企业依据对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平均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系数。对未实施副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未拉开差距的企业,副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主要负责人的0.9倍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
第六条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联动机制,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改革精神,以及市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本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规范、限高”,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及薪酬计算等统一规范管理。在实际执行中,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改革精神国有企业负责人2015年的薪酬不得高于2014年的实际薪酬,将实行零增长。今后年度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核定,根据中央和我省下一步改革精神实施。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企业支付,其中: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未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水平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水平预发,待当年基本年薪水平确定后多退少补。绩效年薪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兑现。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月预发部分绩效年薪,待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兑现绩效年薪时进行清算,任期激励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实行延期支付,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核定后,任期满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的70%,其余30%部分于次年12月份兑现。
第九条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文件时间为准,按实际工作月数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收入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上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暂不纳入新薪酬制度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管国有企业,其负责人薪酬暂不纳入新薪酬制度管理:1、主要负责人薪酬低于上年度开阳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2、1年以上未正常生产经营的(主要靠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取得收入维持企业运转的);3、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指企业负责人参照事业单位相关职级领取薪酬)。
二、对暂不纳入新薪酬制度管理的县管国有企业,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和监督管理,核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
待条件成熟后,须纳入新薪酬制度改革的,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意见或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在当年和次年的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福利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企业承担部分纳入薪酬管理范围,从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纳入财务决算专项审计和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中单独列示,并通过其他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可追溯的薪酬管理机制。对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薪酬、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将责令清退全部违规所得,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负责人。
(三)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绩效年薪。
(四)企业违反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管理规定、企业法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企业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及其他非正常支出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决定可采取暂停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或调整薪酬水平等措施。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内容厂(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府办函〔2020〕50号 4.10印发《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doc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