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开阳县教育局校园安全事务中心2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5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开阳县教育局人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 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一、休学办理操作流程: 1.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因事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同意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件证明材料)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 4.学校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回原年级或随班复学就读,并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四、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后果学生自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8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0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二)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人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1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给予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人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2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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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修正)》(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 (三) 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 (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办公室、计财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5 |
行政处罚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招生考试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6 |
行政处罚 |
对考生考试违纪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考试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考试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冒名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开阳县招生考试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17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 |
开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18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1.检查责任: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处置责任: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后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
开阳县教育局校园安全事务中心2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19 |
行政确认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件。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四十七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0 |
行政裁决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请研究,对申请对象提出的要求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四十三条 |
开阳县教育局人事科、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1 |
行政裁决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请研究,对申请对象提出的要求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开阳县教育局人事科、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2 |
行政奖励 |
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开阳县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3 |
行政奖励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
开阳县教育科学研究培训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4 |
行政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开阳县教育局党建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5 |
行政奖励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 |
开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6 |
行政奖励 |
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7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六、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8 |
行政奖励 |
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29 |
其他类 |
民办学校章程的备案 |
《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发布)(贵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黔教民办发〔2019〕80号)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章程的修订,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作出修订决议后,由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核准与备案手续。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请研究,对申请对象提出的要求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 |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9〕80号)第三十三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30 |
其他类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请研究,对申请对象提出的要求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
开阳县教育局教育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31 |
其他类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提请研究,对申请对象提出的要求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或不准许的应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开阳县教育局人事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