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李春等4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手续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是原则同意李春等4宗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用地面积903.64平方米;
二是上述土地用途为住宅,面积903.64平方米。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为70年,出让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三是若今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或市政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上述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是你局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登记,同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审批表
2019年 5月2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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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审批表 | ||||||||||
单位:㎡ | ||||||||||
序号 |
受让人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
面积 |
用途 |
土地坐落 | |||||
1 |
李春 |
开城国用(2010)字第4204-1号 |
171.4 |
住宅 |
城关镇干河坡 | |||||
2 |
石廷兵 |
开城国用(1998)字第2412号 |
410 |
住宅 |
城关镇环城西路 | |||||
3 |
胡克刚 |
开城国用(1997)字第2839号 |
197.64 |
住宅 |
城关镇环城南路 | |||||
4 |
余德平 |
开楠国用(2005)字第821号 |
124.6 |
住宅 |
楠木渡镇临江大街 | |||||
合计 |
90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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