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创业奖励扶持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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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创业奖励扶持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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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补助政策

   自主创业者属农民返乡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在自主创业奖励4000元或农民返乡创业3000元中选择其一个扶持政策申领,不可重复申领。

一、自主创业经营场所场租补贴


(一)申领对象:具有贵阳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条件
1、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
3、签订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
(三)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拨付标准和期限
1、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2、扶持期限。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四)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程序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半年审定拨付一次。创业者经营半年后,凭本人继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项目经营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领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800元。
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可到创业项目经营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开阳县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农村劳动者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申领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与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或门面业主签订的摊位、门面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


(一)申领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条件  1、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1人(含1人贵阳市户籍)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3、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4、原已享受我市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不再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资金。对同时符合申领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条件的,由申领者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领。
(三)自主创业奖励资金拨付标准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
2、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四)申领市级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程序   申领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的人员,到创业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开阳县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补”补充规定:1、人员身份:非本市人员办理暂住证;2、招用人员:签订1人(本市户籍人员)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农民返乡创业奖励资金的申请

 


(1)申领对象:凡持有本县农业户籍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领返乡创业帮扶资金:
1、申领人员须在年满2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曾外出务工半年以上;
2、申领人员从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申领人员有明确的创业项目,且自筹资金在10万元左右。
4、申领资金为3000元。
(二)申领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材料目录):
1、《2011年贵阳市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申领审核表》;
2、经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公示材料;
3、申领人员的个人申请书;
4、申领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必须复印首页和申领人页);
5、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外出务工证明;
6、乡(镇)计生办盖章出具的从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证明;
7、创业项目营业执照(种植、养殖业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8、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及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计划书(附创业实体图片二张);

融资帮扶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3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发[2010]3号)文件精神。
扶持对象(个体):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合并为持《就业与失业登记证》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贷款额度:担保贷款的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和利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利息实行按季先交后贴。如有特殊情况按期还款有困难的,可展期一年,但不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也可续贷,按相关流程办理。
贷款的担保与反担保:1、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下设的经办机构注入担保资金到指定的经办银行进行担保。2、以各种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须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受理方式有个人信用保证和财产抵押两种方式。申请组合式(5人以上)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
其中,个人信用保证方式反担保人条件:开阳县机关事业在册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保证方式:抵押标的为本县行政区划内的、能依法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流程及申报材料:
1、借款人持个人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项目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反担保人证明材料等向创业项目管辖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项目管辖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身份及项目审核认定,并收齐材料并报县小贷中心复核认定;
3、小贷中心组织对申贷项目进行复核审查,送财政对项目贴息进行审批;
4、借款申请人贴息申请批复后,由借款人到银行办理的贷款再到小贷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申请人贷款成功后及时借款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小贷中心;
5、贴息由金融机构按季汇总《贴息申请表》,连同借款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与季后5日内报县小贷中心,并报送县财政局贴息,财政局审核后按季拨付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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