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之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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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到户政策汇编之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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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1.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2.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3.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7号)

5.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

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

8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

9.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

10.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

11.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1号)

12.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402号)

一、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一)城乡低保制度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享受低保。低保待遇(实际发放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通过发放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到当地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省级统筹分区域划档次调整制定,划分为三个档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的《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20〕3号),12个挂牌督战县中,水城县、七星关区属第二档,2020年分别提高到675元/月、4332元/年;威宁等10个县属第三档,2020年分别提高到625元/月、4308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倾斜性政策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低保救助延缓期标准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死亡、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救助(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五)易地搬迁户低保申请

对易地扶贫搬迁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

(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针对在“十三五”期间确已搬迁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七)临时救助标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八)孤儿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保障包括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成年后就业、住房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内容。2020年,贵州省执行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为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出的制度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2020年标准为一级7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生活补贴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 待遇领取条件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4.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支付终身。

(三)待遇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贵州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个人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申办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社保机构提出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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