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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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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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县政府印发了《开阳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县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八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的定义、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二章为工资总额分类管理,规定了不同分类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参考指标;第三章为工资总额分级管理,规定了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的制定主体、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和预算方案编制程序;第四章为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规定了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式、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标准、经济效益预算基数的确定原则和标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调整因素、新增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确定标准。第五章为工资总额管理程序,明确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按照编制、动态监控、执行、调整、清算的程序进行;第六章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强调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体系、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和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第七章为工资总额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县人社局、县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将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第八章为附则。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结合县域监管企业实际,在《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原则性要求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操作意见。主要特点有以下方面: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指标。对于商业类企业,突出参考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时要与相关经济效益业绩考核指标挂钩;对于公益类企业,在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体现经济效益的指标。

(二)实行分级管理

监管机构和部门与企业各司其职,监管机构和部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由国有企业按照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三)联动指标差异化设置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紧密联系、同向联动,工资总额能增能减。

(四)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明细管理

通过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表、集团公司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明细表和企业职工花名册反映企业的人员变动和经济效益具体情况。

(五)强调监督管理

将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明确为禁止行为,并明确了企业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四、重要事项说明

(一)工资总额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中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企业工资预算总额为基础,考虑上年人数增减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

1、已纳入县国资局经营业绩与工资考核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企业预算年度前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应发数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2、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3、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合理确定经济效益预算基数

1、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

2、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联动机制。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四)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应发工资”超过清算工资总额的,均视为超发工资。


原文: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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