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贵阳市政府的要求及贵阳市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安排,由贵阳市房屋征收中心牵头草拟《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后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三县一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后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为此,我局牵头草拟了《开阳县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有关精神。
三、工作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本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更好地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依据是什么?
答:贵阳市补助和奖励办法规定在住宅和商业用房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比例都不得高于30%。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等几城区是严格按照30%执行的;清镇市是按照住房评估单价上浮30%、商业用房评估单价上浮20%执行的;修文县实行的是“房票制度”,即根据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价值,实际用于购房的金额给予50%的奖励。息烽县货币补偿是按照评估单价给予补偿的,并给以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我县从2013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房和商业用房都是按照评估价上浮20%执行的,现在根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有关政策依据,执行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引导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所以在草拟补助和奖励办法时我们对被征收房屋(含住宅和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执行以评估单价据实进行补偿,不再给予上浮补助。
五、产权调换的补助依据?
答:贵阳市补助和奖励办法规定:“(一)住宅。1.为保障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若计算出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结清差价。3.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分段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安置房市场价格予以补差。4.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3条补差。(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等几城区是严格按照贵阳市的奖补办法执行的。清镇市产权调换是按照住房建筑面积上浮50%进行补助,商业用房是按照评估价15%给予货币奖励。息烽县是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0%、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上浮30%进行奖励的。修文县是住宅分别按照一层的住宅建筑面积上浮30%、二层的建筑面积上浮25%、三层的建筑面积上浮20%、四层的建筑面积上浮15%、五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上浮10%进行产权调换;且不同的安置点上浮比例不一致,最高上浮比例达到40%;商业用房是按照建筑面积上浮10%进行产权调换。我县从2013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房是按照“超出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0—10平方米不补差,10—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元/㎡的优惠价向征收人补差结算;商业用房超过应调换建筑面积0—5平方米的按照10800元/㎡进行补差,5—20平方米内的按照20800元/㎡进行补差,超过20平方米的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
为尽量降低征收成本,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本次拟定的奖补办法提出: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三种情况上浮后进行产权调换:1.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结算进行产权调换。2.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0-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差;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的85%进行补差。3.为保障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证载为商业的,补助标准按不高于该房屋建筑面积的5%奖励安置面积。5.住房改为非住房的,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及经营场所一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持续经营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6.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5年前改变为经营用途,并持续经营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补偿金额。
六、签约和搬家奖励依据?
答:贵阳市补助和奖励办法规定签约奖励按照每户不高于2万元,搬迁奖励每户不高于2万元,楼栋搬迁奖励每户不高于1万元。贵阳市白云区、花溪区等几城区基本都是按照贵阳市补助和奖励办法规定执行的,其中:白云区的奖补办法还明确了农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框架结构1200元/㎡给予奖励、砖木结构按1000元/㎡给予奖励;无证自建房按规定期限签约的,框架和砖混结构按1000元/㎡给予奖励,砖木结构按850元/㎡给予奖励等规定。花溪区的奖补办法明确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由评估价值上浮30%给予货币补助、购房补贴(中心片区1000元/㎡,青岩、石板、麦坪等片区600元/㎡);按时签约奖励100元/㎡、按时搬家奖励100元/㎡、搬迁费8元/㎡等规定。清镇市的奖补办法明确按每户2万元给予签约搬家奖励,修建于2011年3月29日前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砖混结构760元/㎡、砖木结构500元/㎡、其他结构300元/㎡给予奖励等规定。修文县明确了楼层奖(自建房为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及以上)的分别按照660、460、270、170、100元/㎡给予奖励,且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和100元/㎡的搬迁奖励;同时还设置了购房奖励,即住宅给予770元/㎡购房奖励,商业用房按照合法面积的价值实际用于购房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息烽县明确了按照100元/㎡给予签约奖励,按照300元/㎡给予搬迁奖励。
本次拟定的奖补办法提出:签约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奖励。1.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全产权房签约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元);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未办理产权登记,经确权认定参照全产权房签约的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8000元);土地房屋均未登记的房屋,经确权认定参照全产权房签约的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七、认定为不合法的无证自建房工料补助和奖励依据?
答:贵阳市补助和奖励办法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前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照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等给予不高于1600元/㎡补助。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等城区基本都是按照贵阳市补助和奖励办法规定的工料价执行的,清镇市是按照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400元/㎡、其他结构200元/㎡给予补助的。修文县是按照框架结构760元/㎡、砖混结构660元/㎡、砖木(含砖瓦、木结构)结构560元/㎡、大水泥砖结构460元/㎡、其他结构380元/㎡给予补助的。息烽县是按照框架结构700元/㎡、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450元/㎡、木结构350元/㎡、其他结构250元/㎡给予补助,同时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再给予不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的奖励。经与白云、清镇、修文、息烽等部分区、市县征收部门对接,他们计划将采用贵阳市新制定的工料价补助和奖励标准。为此,我县新的奖补办法建议按照“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等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搬迁的,取消工料补助。”的标准执行。
八、搬迁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
答: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均按照贵阳市的补助标准,1.搬迁补偿费:住宅10元/㎡/次,营业用房15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发。2.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安置期限为30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个月。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住宅10元/㎡/月,营业用房15元/㎡/月。征收个人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选择产权调换,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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