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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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3-10-20 字体:[]

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结合开阳县实际,特制定开阳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办事指南如下:

一、报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加强过渡期村庄规划管理的意见》(黔自然资函〔2021〕314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

二、审批机关

本审批事项审批机关为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申请机关及申报材料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申请机关。申请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正式的用地申请文件;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情况表(盖章版和电子版本,其中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进行填写);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批次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含标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用地界址坐标电子表,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PDF扫描件应涵盖测绘公司公章,应涵盖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界址点坐标等信息),地类按符合《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文件要求追溯;

(四)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违法用地查处到位资料;

(五)以批次用地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审批表(加公盖章版本,含电子版)。

四、审批要点

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耕地的、或是可调整地类的、或是设施农用地实施前为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黔自然资发〔2020〕23号第四条)

(二)要件资料齐全且符合黔府办函〔2020〕70号、黔自然资发〔2020〕23号、黔自然资发〔2020〕11号、黔自然资函〔2021〕314号、黔农发(2023)12号文件要求和规范。

对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和上报批准用地。

五、审批收费

该事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由县财政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六、补正时限

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七、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