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发〔2024〕5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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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14718 成文日期: 2024-05-09
文 号: 开府办发〔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05-09 15:33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发〔2024〕5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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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硒城、紫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由县本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等类型项目和县委、县政府明确由县本级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按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县本级主导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概(预)算、决(结)算制度和相关定额标准为准绳,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四)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

(七)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

(五)财政负有支出责任,委托代理业主实施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六)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的项目;

(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八)县委、县政府确定由县级评审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或予以退回:

(一)不纳入预算审核范围的项目

1.已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不纳入预(概)算审核范围;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解决;

2.上级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已审核的项目,县级不再评审;

3.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竣工决(结)算审核要求,应予以退回的项目

1.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超出原合同约定或项目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2.竣工财务决算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3.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

4.其他不具备竣工结(决)算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审核。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完善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

2.明确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评审意见;

3.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考核、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4.指导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2.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3.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签署评审结果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工作职责

1.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评审工作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签署评审结果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时反馈给财政部门,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3.其他需建设单位配合的评审事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及方式:

(一)项目概算审核程序及方式

1.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通过审查后,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委托书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含图纸)给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委托,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选择确定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形成概算初审意见给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反馈给项目审批部门;

4.项目审批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给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通知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出具概算评审报告。并下达项目概算预审意见给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参照财政部门概算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确定项目概算。

6.概算审核的范围。项目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目概算审核由项目审批部门自行审核后批复;5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的工作程序。

7.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项目投资50万元及以上)项目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预算审核程序和方式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及预算书后,委托财政部门开展项目预算价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时,要本着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限额内进行编制。执行贵州省现行建筑、市政、交通等工程计价定额作为最高控制价,主材部分按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编制工程预算。送审的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接收。

2.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形成预算初审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反馈业主单位;

4.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给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下达项目预算审核批复。

6.预算审核的范围。建安费用50万元(含)以下项目预算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逾期将不予办理;建安费用5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执行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工作程序。

(三)项目结算审核程序及方式

1.项目完工通过验收达到结算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结算资料报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经财政部门审核达到送审条件后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项目结算清单详见附件1、2、3)。

2.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3.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形成结算初审意见反馈给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反馈给业主单位;

4.项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给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根据结算评审报告下达项目结算批复。

6.结算审核范围。建安费用50万元(含)以下项目结算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逾期将不予办理;建安费用5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执行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工作程序。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及方式

1.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结算审核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金额。

2.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3.涉及项目决算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和《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五)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实际,可适时开展项目结算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一)项目概算需报送资料 

1.项目审批部门概算评审委托函;

2.经专家审核签字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说明、概算、图纸及相关附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

5.设计公开招标的需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6.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需提供征收方案;

7.其他与项目概算审核相关的资料。

(二)项目预算审核需报送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预算评审委托函;

2.项目资金情况说明及资金落实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

4.经审查签章的预算书、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文档;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

6.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

7.其他与项目预算审核相关的资料。

(三)项目结算资料需报送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结算评审委托函;

2.其余送审资料详见附件1项目结算评审申请表、附件2送审项目结算手续资料清单、附件3送审项目结算施工过程资料清单;

3.其他与项目结算审核相关的资料。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报送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决算评审委托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与调整文件、预算及结算批复文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施工图、竣工图;

5.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6.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

7.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账簿及凭证;

8.工程决算书;

9.其他与项目决算审核相关的资料。

(五)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送审资料及反馈意见纸质版均需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间安排。建设单位提交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达到送审条件后,评审机构需于20个工作日完成概算、预算的初步审核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步审核工作。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要延长评审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送审资料未通过财政部门初审,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充完善或整改的,项目概算、预算审核批复时限自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重新报送资料之日起顺延,其中,概算、预算审核顺延3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审核顺延6个月。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评审,评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出具终止评审书面说明,函告项目建设单位。

(一)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缺少有关重大资料,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资料,影响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财政部门告知补充资料,超过2次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

(三)项目送审内容、申报金额等出现重大调整的;

(四)其他影响评审工作不能完成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由县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结算项目。预算审核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20%(含)以上的,工程预算审核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项目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评审费用暂由财政部门代为支付,在次年度该单位预算公用经费中扣减。项目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

项目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及预算书编制,与编制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审减率超20%(含)以上项目编制费用支付规定。审减率超过20%(含)以上的项目一律不支付预算及施工图纸编制费用。

(二)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项目,结算审核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10%(不含)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费(基本费和核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支付合同后直接支付给评审机构。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委托审核的付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项目投资成本,实行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一)关于项目概算管理。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实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按程序报审批部门调整,未按程序报批的,不予调整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主要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控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中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因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严禁以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二)关于项目预算管理。按照“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明确的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预算书和施工图,严禁超概算编制预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和预算书。由于客观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将会突破概算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设计变更。

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当立即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先行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三)关于项目决(结)算管理。按照“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严格控制。严禁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范围和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超出原合同约定或项目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或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与原批复金额差距较大,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定。  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资金没有安排意见,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造成投资增加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承担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由农民工工资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的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由下设评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中:财政部门下设机构负责管理委托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委托评审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财政部门要与发改部门建立健全评审机构信用问责机制。社会中介机构的付费应符合相关规定。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禁止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项目的评审工作。原则上评审机构不重复参与同一项目的编制和评审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评审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印发之前未完善预算价及结算价审核的存量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县级审批权限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2年内未实施项目的概算审核。项目审批部门已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2年内未实施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一)项目概算审核程序及方式”重新履行概算审批程序;

2.未开展预算价审核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且已进入实质施工阶段、但未开展预算价审核或备案的项目,按程序报县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预算价审核或备案程序;

3.未开展结算或决算审核项目。已完成概算、预算审核,尚未开展结算审核的项目,结算审核程序按本细则第十条“(三)项目结算审核程序及方式”程序执行;已完成概算、预算、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尚未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实际,财政部门可适时开展结算复审工作。

4.已出具财政评审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需财政部门重新调整评审意见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未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类项目,如装饰装修、维修养护等项目,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二)项目预算审核程序及方式”规定开展预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开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及结(决)算管理实施办法》(开府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X项目结算评审申请表

2.XXX项目送审项目结算手续资料清单

3.XXX项目送审项目结算施工过程资料清单

附件1

XXX部门XXX项目结算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特别说明:括号内文字为填表要求,建设单位填写时自行删除并按要求填写)(填写立项批复或初设批复或县级或县级以上相关批准文件内项目名称,若实际实施工程名称与批复名称不一致时,需填写为《(批复名称)内****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如为代建项目须同时填写批复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

建设项目地址

(项目建设地址)

监理单位


建设规模

(批复的建设规模)

施工单位


项目资金来源

(必须填写决策实施相关文件批准来源)

施工单位报审值(元)

(必须填写,保留小数点两位)

建设单位初审值(元)

(必须填写,保留小数点两位)

决策评估文件及会议纪要

(必须填写文件或会议纪要名称及文号,并提供请示及相关文件及附件、会议纪要及附件;若无删减此项)

批准投资(万元)

(有必须填写)

项目立项批复

(若有,需填写立项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若没有填无)

项目总投资(万元)

(有必须填写)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若有需填写可研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若没有填无)

投资估算(万元)

(有必须填写)

初步设计批复

(若有,需填写初设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若没有填无)

项目概算(万元)

(有必须填写)

招标情况

(填写招标时间及方式)

中标价

(根据中标通知书填写)

项目建设起止日期

(必须填写)

送审日期

(必须填写)

概算审核造价
咨询机构

(必须填写)

预算审核造价咨询机构

(必须填写)

备注







建设单位评审事项承诺书

由我单位实施的                         项目已竣工验收,现项目结算文件已编制完毕,我单位对项目结算送审的前期手续资料、建设过程资料、结算成果文件等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今后如因送审资料不全不实,有虚假、隐匿等违规行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附件3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2

(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项目
送审结算建设手续资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序号

送审资料名称

文号或编号

数量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关于申请对*****项目结算进行评审的函

**函〔****〕**号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

2

(决策评估文件及会议纪要(必须填写文件或会议纪要名称及文号,并提供请示及相关文件及附件、会议纪要及附件;若无删减此项)

*

(共*份、共*页)



3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若有,需填写立项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并提供立项批复全部文件及附件资料;若无删减此项)

发改***〔****〕**号

(共*份、共*页)


4

项目可研批复文件(若有,需填写立项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并提供可研批复文件及投资估算表;若无删减此项)

发改***〔****〕**号

(共*份、共*页)


若为复印件须加盖骑缝章

5

项目初设批复文件(若有需填写立项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并提供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及概算审定表;若无删减此项)

发改***〔****〕**号

(共*份、共*页)


若为复印件须加盖骑缝章,送审金额不得大于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批准金额。

6

招标控制价文件(按文件名称填写,并提供建设单位全部详细成果文件及软件电子版文件)

*

(共*份、共*页)


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文件

7

招标文件(按文件名称填写,并提供建设单位(招标清单)等全部存档的招标详细成果文件)

*

(共*份、共*页)


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

投标文件(按文件名称填写,并提供施工单位投标存档配套的技术标纸质版(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纸质版(商务标)和软件电子版等全部投标详细成果文件)

*

(共*份、共*页)


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

中标通知书(按文件名称填写,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

(共*份、共*页)


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文件名称填写,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

(共*份、共*页)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

送审结算超出合同价的相关变更决策批准资料(若有按文件名称填写,并提供纸质版文件;若无删减此项)

*

(共*份、共*页)


相关规定变更内容程序应完善

12

项目代建协议(若为代建项目必须提供,若没有可删此项)

*

(共*份、共*页)



13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若没有需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

(共*份、共*页)



14

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增减内容)

*

(共*份、共*页)



填表说明:
1.请建设单位认真按要求填写,使用电脑填写,以上送审印证资料概不退还,请建设单位自行备份存档。
2.请建设单位按目录顺序将送审资料装订成册(册内首页必须附本册装订资料目录),并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附件3

(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项目
送审结算施工过程资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序号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名称

数量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工程开工印证资料(必须按文件名称填写,以下要求相同)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

2

竣工验收印证资料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

3

经审批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批的需提供不需审批的印证资料)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纸质版及电子CAD版,可单独装订成册。

4

经参建各方共同审核签字认可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必须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纸质版及电子CAD版,可单独装订成册。

5

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6

施工单位实际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7

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会审记录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8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纸质版、电子软件版)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纸质版及软件版,结算书结构形式按:1送审建设项目结算明细表,2预算价或投标价,3增减部分造价。

9

建设项目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工程量软件算量模型文件)

(共*份、共*页)


必须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10

经参建各方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的工程设计变更印证资料

(共*份、共*页)


(如涉及造价变更按相关规定完善决策评估印证资料)

11

经参建各方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的工程签证(确认)单,含照片视频等印证影像。

(共*份、共*页)


按分部分项工程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12

经参建各方签署明确意见和日期的隐蔽工程记录,含照片视频等印证影像(视频或照片必须清晰记录反映隐蔽工程内容、)

(共*份、共*页)


按分部分项工程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13

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本项目工程洽商记录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14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15

有关会议纪要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16

材料、设备单份呈批审核单及采购发票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17

新增/调整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18

甲供材料(需提供采购发票)或政府采购材料证明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19

工程进度款支付发票或依据(如已支付进度款必须提供)

(共*份、共*页)


如有必须提供

20

其他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共*份、共*页)



填表说明:
1.请建设单位认真按要求填写,使用电脑填写,以上送审印证资料概不退还,请建设单位自行备份存档。
2.请建设单位按目录顺序将送审资料装订成册(资料多可编号分册装订,册内首页必须附本册装订资料目录),并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无法装订成一册的,如:图纸、不规则的资料等,需要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解读:《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