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2024年5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筑府用地函〔2024〕30号)文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双流镇、硒城街道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硒城街道白安营村、刘育村集体农用地6.9954公顷、建设用地0.5268公顷。共计7.5222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公顷 | |||||||
乡镇、村 |
总面积 |
耕地 |
园地 |
草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双永村 |
0.7021 |
0.0179 |
0 |
0 |
0.2348 |
0.0719 |
0.3775 |
白安营村 |
0.7332 |
0.0655 |
0 |
0.0113 |
0.3526 |
0.1545 |
0.1493 |
刘育村 |
6.0869 |
4.5970 |
0 |
0 |
1.0701 |
0.4198 |
0 |
合计 |
7.5222 |
4.6804 |
0 |
0.0113 |
1.6575 |
0.6462 |
0.5268 |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先行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执行。该批次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Ⅰ为:耕地4440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19980元/亩,未利用地8880元/亩;标准Ⅱ为:耕地4560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20520元/亩,未利用地912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以上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的92%属被征地农户所有,8%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开府发〔2021〕1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细化的补充通知》(开府发〔2017〕18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执行;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15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流镇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开荒土地及抢修、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申艳飞;联系电话:0851-872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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