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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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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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本预案适用于因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

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体系:发生(IV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促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

2.1.2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卫健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负责本县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信息报道工作并做好舆论引导。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现场及相关道路交通保畅和秩序维护工作,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费用。

县交通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促局:根据县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其他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职责: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建议;组织制定医疗救援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组织体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卫健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专家组、信息报送组、后勤保障组。

2.1.3.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  员: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卫健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

2.1.3.2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各医疗卫生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

2.1.3.3应急专家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1.3.4信息报送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2.1.3.5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落实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准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经费、药品、车辆、抢救设施设备等;保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道路交通绿色通道畅通。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要与相邻乡镇建立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突发事件风险分为以下4大类:1类、自然灾害;2类、事故灾难;3类、公共卫生事件;4类、社会安全事件。

3.2监测预警

风险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工作;按照市卫健局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主动监测。

风险预警:县卫健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卫健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苗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医疗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加强监测评估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急救中心(120)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1.2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医疗救援相关信息。

4.2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原则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级政府及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危险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应对处置 

5.1应急响应

5.1.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事件,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在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健局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5.1.2Ⅳ级应急响应

我县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卫健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急救中心和邻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2现场指挥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指定卫生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3急救中心(120)

急救中心(120)接到关于突发事件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4实施现场抢救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及分类转运(检伤及分类转运见附件3)。 

5.3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5.3.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5.3.2按现场指挥组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5.3.3伤病人员送达时,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5.3.4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

5.3.5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

5.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合医疗队伍做好救援工作,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衍生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5.5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5.6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7善后处理

5.7.1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7.2补偿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8 处置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卫健局要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对突发事件应对系统进行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备案。

5.9 处置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健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发生原因,事件性质,事件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健局组建不少于30人的县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乡镇要分别组建不少于10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7.1.2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县急救中心为全县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7.2物资保障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局、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充分做好检验监测、医疗急救药品及器械等物资储备,保证各类物资及急救车辆运行良好。

7.3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急部门和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牵头处置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牵头处置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7.4其它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卫生救援工作需要,交通部分要充分做好交通畅通保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救急物资及车辆优先通行;电力部门做好供电保障,保障电力供应;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

7.5科普宣传教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6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健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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