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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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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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顺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H3U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B幢1单元7层6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至4月26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正在按照天和公司生态环境问题“一厂一策”整改方案涉及项目进行土建施工。黄磷储罐旁(原地磅房处)正在改建为黄磷装车平台,装车平台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正在对原开挖的土建部分进行回填,现场已回填土石方量约310方。原回填土石方已经清理转运至煤丁库房堆存,当月25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清理转运至煤丁库房的土石方取样检测。2024年4月25日至26日对你公司施工员凌X桀、挖机师傅彭X俊、货车师傅杨X坤及天和公司副厂长蔡X虎进行调查询问,结合2024年5月2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天和分公司环评资料,认定磷渣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确认了你公司涉嫌擅自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施工情况及采样情况;

2、2024年4月25日凌X桀、彭X俊询问笔录,2024年4月26日天和公司副厂长蔡X虎、顺诚达公司杨X坤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施工情况及甲方公司管理相关情况;

3、2024年5月2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HT0024440025)证明土石方的性质;

4、2024年5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证明人员身份;

5、现场施工记录图片证据若干张,执法检查图片视频,证明施工现场情况;

6、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天和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证明该公司产生的固废种类;

7、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天和公司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8、2024年9月10日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天和分公司提供的与第三方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转运台账及情况说明,证明固体废物处置量与处置费用;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2024年9月10日因天和公司变更处置单位,处置单价变更为95元/吨,变更后处置费用约为2.91万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量:倾倒、堆放为100吨以上不足500吨的、固废类别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我局2024年9月13日第8次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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