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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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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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包括哪些?

答: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三是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四是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五是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六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七是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三、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答: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范围包括:一是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三是政府依法举债取得建设资金的项目;四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五是财政负有支出责任,委托代理业主实施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六是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的项目;七是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八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由县级评审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和办法、定额标准等,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审核。

五、有哪些情形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或予以退回?

答:(一)不纳入预算审核范围的项目

    一是已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不纳入预(概)算审核范围;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解决;二是上级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已审核项目,县级不再评审;三是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竣工决(结)算审核要求,应予以退回的项目

一是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超出原合同约定或项目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二是竣工财务决算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批复金额,且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三是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四是其他不具备竣工结(决)算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六、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有没有限额要求?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有限额要求。具体是:一是概算审核的标准范围。项目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目概算审核由审批部门自行审核后批复;5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的工作程序;二是预算审核标准范围。项目审批部门下达了项目初设(实施方案)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开展预算审核;三是结算审核标准范围。50万元(含)以下项目结算价审核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星期报财政部门备案;5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执行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工作程序。

七、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间有何要求?

答: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间安排。建设单位提交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达到送审条件后,评审机构需于20个工作日完成概算、预算的初步审核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步审核工作。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要延长评审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送审资料未通过财政部门初审,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充完善或整改的,项目概算、预算审核批复时限自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重新报送资料之日起顺延,其中,概算、预算审核顺延30个工作日,决算审核顺延6个月。

八、项目退出评审的情形是哪些?

答:评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出具终止评审书面说明,函告项目建设单位。一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缺少有关重大资料,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资料,影响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是财政部门告知补充资料,超过2次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三是项目送审内容、申报金额等出现重大调整的;四是其他影响评审工作不能完成的情形。

九、评审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

答:一是由县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结算项目。预算审核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20%(不含)以上的,工程预算审核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全额承担;项目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评审费用暂由财政部门代为支付,在次年度该单位预算公用经费中扣减。项目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

项目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及预算书编制,与编制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审减率超20%以上项目编制费用支付规定。审减率超过20%以上的项目一律不支付预算编制费用。

二是由县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项目,结算审核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10%(不含)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费(基本费和核减效益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支付合同后直接支付给评审机构。

十、违反评审规定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一是对评审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二是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对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十一、本细则印发之前未完善预算价及结算价审核的存量项目如何处理?

答:一是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后2年内未实施项目的概算审核。发改或相关审批部门已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2年内未实施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一)项目概算审核程序及方式”重新履行概算审批程序;

二是未开展预算价审核项目。发改下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且已进入实质施工阶段、但未开展预算价审核工作的项目,按程序报县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预算价审核程序;

三是未开展结算或决算审核项目。已完成概算、预算审核,尚未开展结算审核的项目,结算审核程序按本规定结算审核程序执行;已完成概算、预算、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尚未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实际,可适时开展结算复审工作。

十二、装饰装修等项目是否开展预算审核?

答: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未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类项目,如装饰装修、维修养护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预算审核。

十三、细则的执行时间是什么?开府发〔2020〕3号是否还有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及结(决)算管理实施办法》(开府发〔2020〕3号)同时废止。

 原文:开府办发〔2024〕5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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