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开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需要获取开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二)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
(三)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各类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各个层次的规划;
(四)各类政策文件、土地信息、征地信息、用地批复、不动产登记。
(五)全局工作动态、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及重点工作;
(六)“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开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kaiyang.gov.cn/下载,点击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一)受理机构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开阳县开州大道14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室电话:0851-87251323。
值班室电话:0851-87253737。
邮政编码:55030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构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申请。
3.登记
受理机关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审查
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局电子政务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