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汇总有关工作动态与信息,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贯彻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协调推动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民族宗教重大节庆活动;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民族宗教事务中的重要事项、重大事件;参与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稳定工作;防范利用民族关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拟定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事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爱教、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承办宗教工作队伍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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